我的“团长”我的团,且团且谨慎!
作者:颛桥一小区居民
疫情之下,许多小区自发开始了团购,我们小区也不例外,我非常感谢我们小区的蔬菜团、鸡蛋团、肉类团、牛奶团、水果团……各种团团长。经过这十多天在小区各大团购群的蹲守、跟团,我发现我们小区的团长可真了不起,我知道大家这两天看多了各种团长们的自述,今天我就以一名资深团员的身份来说说团长——
为五斤香蕉成为了团长
封控在家,特别容易对某样东西产生渴望,平日里稀松平常,最近却“高不可攀”,没有货源渠道、达不到起送标准这两点就劝退了很多人。非一般人的团长就不一样,十分执着,比如我们的水果团团长小橙子(化名),当初就为了五斤香蕉就走马上任为团长了,最后如愿成团,成功出道,不对,是吃上了香蕉!这只小橙子实在太可爱了!
►►► 小橙子
为解决大家的需求,小橙子又当上了蔬菜、肉群的团长,一周团购一次,一次团购100份,尽可能降低潜在风险。
除了小橙子团长,我还加入了鸡蛋团、牛奶团、馒头团,每个团长都是多面手,人缘广,能找到合适、靠谱的渠道;敢担当,按流程和居委报备,材料一样不落;很细心,几百人的需求一一用表格整理好;会组织,能迅速有序地组织志愿者接货、收钱、送货;责任心强,一开团就承包到底,售后服务都同样周到。这些团长辛苦了自己,方便了别人,希望更多人能站出来一起帮助他们。
鸡蛋团
馒头团
虽说团购解决了部分生活所需,但还是要小心谨慎些,快来收下这份“避雷”指南!
@全市的“团长”们,注意“避坑”“避雷”!
这份法律责任手册请收好↓
当前疫情期间,“团长”们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智慧,自发为社区居民志愿服务,为保障封(管)控小区的日常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。社区居民的生活也需要“团长”们的奉献和支持。为“团长”们的志愿服务精神点赞!
但同时,对于个别企图利用“团长”投机倒把、中饱私囊的不法分子,法网恢恢、疏而不漏,如触及刑律,检察官们必将依法予以严惩!“团长”们也要注意“避坑”“避雷”,切勿踩进法律的“红线”。请收好这份来自市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手册↓
1
履行微信群主管理责任
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互联网群组建立者、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,依据法律法规、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,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,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。
“团长”组群后,应当履行“谁建群谁负责 谁管理谁负责”,正确行使发布群公告、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等的权限,对预防、阻止群成员发布虚假、诈骗、侵权等信息和言论担负起“群主”“团长”的使命。特别是疫情当前,对于群成员转发的不当言论或未经求证的信息,应当谨慎判别,及时阻止或更正,发挥“团长”责任。
2
履行货物审查责任
“团长”在开团时,应当尽到审查货物的责任。一方面,如果“团长”因不注意货物来源、不核实货物真伪、不查看货物运输,导致发生被诈骗分子趁虚而入,忽悠“团长” “先付款后发货”再携款潜逃的案件,虽然刑事方面“团长”是“被害人”或“证人”,但民事方面却可能成为经济受损“团友”对面的“被告”,出现“好心办坏事”的后果,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另一方面,如果部分商家或渠道商以次充好、以少充多,不经审核便开团“预售”,“团长”若是作为有偿“居间方”或是“代理方”,均有可能在民事纠纷中承担先行赔付的连带责任,即便“团长”是无偿组织团购,但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仍需承担赔偿责任,同时也将面临漫长的诉讼周期。
因此,“团长”在开团时,应向对方核实配套的上海市防疫保障(物资运输)临时通行证、食品生产许可证、营业执照、团购清单、送货人及消杀配送人员健康信息等材料,切莫盲目开团,随“欲”开团。
3
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责任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,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,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。“团长”应对“团友”的个人信息负责。同时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二款,收集个人信息,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,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。否则,不当使用或肆意向他人提供、出售个人信息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、行政处罚,甚至触犯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,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
4
防疫责任
从封(管)控区防疫要求看,团购到货后,若“团长”以“无力分发”为由,要求“团友”集中至某处提取货物,而未有“分批分次”等要求,造成人员聚集,并因此造成防疫风险,会涉嫌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;若因此在封(管)控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广泛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则可能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,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。
5
其他相关责任
如果“团长”隐瞒“团友”实际价格,恶意囤积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,可能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,轻则被处以行政处罚,重则触犯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在团购过程中串通供应商,隐瞒团购货物的渠道来源,或伪造资质证书后,非法出售不符合安全或没有资质的产品的,不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,若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,则可能触犯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,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
部分信息来源:今日闵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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